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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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职权名称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行政确认-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款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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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材料接收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考生申请参加医师(含助理)资格考试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材料予以接收。

 

2

(二)审核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考评中心)对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参加医师(含助理)资格考试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考生不合格理由。

 

3

(三)组织考试

考试统一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各考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考务工作。

4

(四)认定核发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核发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和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由由各考区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下发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