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职权名称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行政确认-3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款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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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材料接收 |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考生申请参加医师(含助理)资格考试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材料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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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审核确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考评中心)对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参加医师(含助理)资格考试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考生不合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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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组织考试 |
考试统一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各考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考务工作。 |
4 |
(四)认定核发资格证书 |
考试合格核发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和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由由各考区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下发各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