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行政奖励-5 |
依据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行使主体 |
市级实施主体: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法科学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程序等内容。 |
2 |
(二)审核公示 |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并进行公示。 |
3 |
依法、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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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实施奖励 |
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
5 |
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