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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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行政检查-1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行使主体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区级实施主体: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备注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检查方案。

2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定检查范围,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抽查。

3

(二)实施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4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

5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6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8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9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0

(三)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