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戒毒医疗服务准入(戒毒医疗科)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19 |
依据 |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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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接收 |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接收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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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符合接收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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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审查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初审,不得提高初审标准、扩大审查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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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按照《戒毒医疗科基本标准》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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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审核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
8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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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四)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对符合要求审批合格的医疗机构下发同意设置戒毒医疗科的批复文件,同时医疗机构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栏登记“允许开展戒毒医疗科”。 |
10 |
通过审批的,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未通过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