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进行确认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13 |
依据 |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京人口发【2008】53号) 第二条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第一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
行使主体 |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
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个人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当场予以接收。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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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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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初审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 |
5 |
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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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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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复审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终审。 |
7 |
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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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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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9 |
通过随机抽查复核、逻辑审核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