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爱婴医院复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11 |
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第二条 自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并公布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估工作,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
行使主体 |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区级实施主体: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备注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自评 |
参核医疗机构根据《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内自评估。 |
2 |
自评估合格后向辖区卫生计生委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外部评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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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区级复核 |
区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医疗机构评估申请3个月内,依据卫生部下发的《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 |
4 |
评估结果合格,区卫生计生委在评估工作结束30天内,将评估结果上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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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估结果不合格,积极整改,参加下一周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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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取消其参加本周期爱婴医院评估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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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市级 复核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进行爱婴医院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本市申报爱婴医院总数的20%。市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区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 |
8 |
抽样评估不合格的地区应进行整改,并申请下一周期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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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卫生计生委在复核结束后30天内,将对复核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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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国家抽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对各地爱婴医院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抽样检查,协助开展爱婴医院的动态管理。 |
11 |
(五)公布 |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社司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爱婴医院名单进行备案并公布,对各省(区、市)爱婴医院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爱婴医院牌匾规格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
监督电话: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