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首页>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专题专栏>权力清单>其他权力
对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

职权类别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其他权力-10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行使主体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区级实施主体: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备注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受理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申请材料,并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

2

(二)现场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核、评价,按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进行评价,并给出评审结论及整改意见。

3

(三)决定

医疗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及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并经专家组论证整改的可行性。符合要求的,颁发医疗机构登记评审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不符合的理由和依据。

4

(四)事后监管

开展评估,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