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对医师考核结果的备案
职权名称 |
对医师考核结果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6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款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款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行使主体 |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
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申报计划 |
医疗、保健、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提交考核申请,统一命题备案试卷。 |
2 |
(二)审核计划 |
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所属医疗、保健、卫生机构上报的考核计划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不通过原因。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试题进行审核。 |
3 |
(三)制定资审安排 |
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所属医疗、保健、卫生机构的资格审查安排。 |
4 |
(四)考生报名 |
个人网上申请时应认真填写个人资料,并按照所考专业进行申请,未如实填写或未申请考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通过医疗、保健、卫生机构申请“同行评议”和免考“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如实申请考核和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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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资格审查 |
个人网上申请考核的,均需由所在医疗、保健、卫生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