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市卫生计生委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培训专科科目设置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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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评审 |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
4 |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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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认定 |
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 |
6 |
经公示无异议,对评审结论为合格的申请单位认定为培训专科(和培训基地);对评审结论为限期整改的申请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申请复评的进行复评;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不能认定为培训专科(或培训基地),二年内不得重新认清认定同一培训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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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公布 |
市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认定的培训专科名单(应当包括认定有效期),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
8 |
(五)事后监管 |
市卫生计生委对认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培训专科再认定的依据之一。 |
9 |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培训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并对我委对培训基地的监管工作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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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六)再认定 |
培训专科应当在认定期满前至少6个月,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