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托幼机构保健医考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3 |
依据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第二条 第四款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
行使主体 |
市级实施主体:365bet平台 |
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申请 申请人提供本人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托幼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申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核申请人材料。 2 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重新准备。 3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本区审核合格的保健人员名单在指定时间内上报到北京妇幼保健院。 4 (二)培训 北京妇幼保健院收集全市培训人员名单后,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5 (三)考核 实习 理论培训结束一月后,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理论考核。 6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本区理论考核通过的保健人员进行实习工作。 7 理论考核未通过人员,需重新进行申报培训。 8 (四)取证 区级妇幼保健院将完成实习工作的保健人员信息按照市级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收集并上报。 9 北京妇幼保健院按照区妇幼保健机构收集的人员信息,制作《北京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