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认定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其他权力-1 |
依据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
行使主体 |
|
备注 |
监督电话:12320
对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认定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受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机构所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4 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核发《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证书》。 5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6 (二)送达 告知送达。 7 (三)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质控中心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